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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28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村委会****号住鹤山市******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世杰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鹤山市**街道**路**号**专营店时对店内的销售人员麦某某要求拿一些手机让其观看是否合适为由,然后趁着事主麦某某不注意的时候把其中的一台星辰紫色的OPPO牌Reno Z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放到其身上的左边衣袋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了鹤山市**街道**手机店并想要把手机销赃给店主,却因价格不和就把该盗窃得来的手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男性的路人。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强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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