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月2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30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需要,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大少”在梧州市龙圩区**镇**街一家名为“安踏”专卖店门前,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在该处的红色女装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5DTCS39FAM*****)。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35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依法提收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电话1385704****。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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