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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3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50********,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发区道**组**号。2013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预谋,利用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本区菊联路**弄**号**室房内,窃得屋主李某某放置于客厅餐桌上的挎包一个,并将包内人民币一千元窃走,将包弃置于楼道内。

2019年9月27日,民警于本市普陀区新杨村吉家宅**号门口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未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9月27日于本市普陀区新杨村吉家宅**号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因陈某某身体情况不符合羁押条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10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对陈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陈某某经其房东通知,自行至刘行派出所接受传讯,民警对其宣布取保候审。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及2019年6月26日先后因盗窃行为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其作案时穿着的运动鞋1双。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26日10时许,其准备离开宝山区菊联路家中时,因内急,将手中的挎包放置于客厅的桌子上,然后去卫生间上厕所,因当时其妻子在家,便没有关上房门,当其上完厕所返回客厅时发现挎包被盗,遂报警。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9年9月26日11时55分至当日12时45分许,民警对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弄**号**室进行勘验,在客厅内木地板上用照相法提取加层灰尘鞋印1枚;在现场5层至6层楼梯转角处发现一个米色单肩包丢弃于地面,该包拉链呈开启状(已照相固定)。在5层至4层楼梯转角处发现一个灰色皮包,皮包内财物缺失(已照相固定)。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物证鉴定所《足迹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在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弄**号**室盗窃案现场客厅的地面上发现并照相提取的鞋印系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运动鞋的左鞋所留。

7.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入作案小区的情况。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暘彪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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