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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该局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两次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三双鞋子。2020年8月6日,陈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盗窃被害人屠某某快递一个,内含有肌底液一瓶、粉底液一瓶、口红一支。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3,269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号厂房宿舍内被民警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被害人张某某和屠某某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购买商品凭证、物流截图、鉴定聘请书、阿迪达斯公司和耐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欧莱雅公司和雅诗兰黛公司出具的鉴定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本案案发、案破情况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26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品晶

检察官助理:林位育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

3.视听资料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材料

5.速裁程序建议书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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