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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巷**号,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号**室。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1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镇**公路**号**学院**号楼宿舍楼**室内,窃得被害人卢某某放置在宿舍桌上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抵押给他人。经估价,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82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9年10月18日将其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放置于本区**镇**公路**号**学院**号楼宿舍楼**室内桌上,至同年10月20日发现被盗,后被告人陈某某承认将其笔记本电脑窃走。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笔记本电脑的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其和其同学需要抵押笔记本电脑换钱购买游戏设备的理由,先后将两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抵押给其。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曾某某处扣押涉案笔记本电脑并发还被害人卢某某。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估价,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82元。

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亚鑫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嘉定区**路**号**室,联系方式:131223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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