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乡**村**号。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0时40分许,K736次上海方向列车运行近苏州站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列车18号车厢60-62号座位处,趁被害人张某某躺在座椅上睡觉不备,窃得张某某掉在地上的尚与耳机线相连的华为牌畅享10e型黑色手机一部,该手机壳内有现金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在K736次列车上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74元。手机及现金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洪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交证、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书证购票信息、刑事摄影件、工作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视频监控说明,证实被害人手机被盗及被告人陈某某实施扒窃的经过。

3.书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件,证实涉案被盗手机及现金的基本特征、扣押及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列车运行时刻表、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列车运行在苏州区间。

5.鉴定意见苏州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74元。

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主体身份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邵金明

检察官助理:王宇璇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