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9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村**组。因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本市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三中村老中坑一家美宜佳便利店,偷走3包口味王牌槟榔(价值约60元)。经民警侦查于同年12月26日抓获陈某某,并于同日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浦心湖溪头巷1号经营的惠爱生活超市,偷走两包合成天下牌槟榔(价值约40元)。经民警侦查于2020年1月18日抓获陈某某,并于同日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3、2020年4月6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夏坭村被害人许某某经营旺佳日用品店内,偷走一把折叠雨伞(价值约25元)、六包口味王牌槟榔(价值约12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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