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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村。因盗窃,于2013年9月28日被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来到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镇的**公司**井场,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该井场材料间,盗窃该井场牙轮钻头一个、PDC钻头两个、双母接头一个,后通过微信联系进行销赃。经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733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733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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