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王某甲、阿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0********,彝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乡**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罗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又名王某丙)(已判刑)、阿某乙(在逃)窜至丽江市古城区白龙潭村,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白龙潭村40号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云P*****的白色“昌河”微型客车盗走,将车开至宁蒗后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05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丽江市古城区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微型客车价值人民币25750元。作案后王某甲潜逃,并于2007年3月20日在丽江市宁蒗县公安局宁利派出所以漏登人口补录为由重新落户为“陈某某”,经核实,陈某某与王某甲系同一人。2019年9月14日,东莞市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东骅电子厂路段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口注销证明、户籍业务办理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王某戊、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罗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DNA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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