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安宁市,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朝阳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辩护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大众牌轿车至安宁市**街道**停车场**处,掀开围挡公棚的塑料布后进入公棚内,将公棚内货架上的两件夹克衫放进其事前准备好的黑色双肩包内,又将另外一件夹克衫穿在自己身上后背双肩包离开现场,同日13时许,陈某某再次驾驶云******大众小轿车至**停车场**处,进入公棚内将四件夹克衫放入黑色双肩包,并将另外两件夹克衫穿在自己身上,背黑色双肩包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盗窃所得的其中二件衣服送其父亲陈某某穿着,将另外一件衣服送其朋友殷某某穿着,其余六件衣服存放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小区***幢***单元***号家中衣柜,自己穿。经鉴定:被盗窃九件衣服价格为204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朝阳路***小区***幢***单元***,电话158878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卷,光碟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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