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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杨柳镇**村委会****。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宣威市杨柳镇**村委会**沟村将被害人孔某某家的一头骡子盗走,后将骡子卖给尹某某。经鉴定,被盗骡子价值人民币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二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宣威市杨柳镇留田村委会小院子村14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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