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船舶小区,以借手机连接网络为由,取得被害人唐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后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的量刑情节:1、盗窃数额2620元;2、坦白;建议判处被害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