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何某某(未满16周岁)在永善县**镇**路榕树客栈对面公厕处盗窃一辆黑色豪爵男士摩托,二人上车滑行到**镇幼儿园门口将车丢弃在公路边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400元。
2020年3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镇溪洛渡社区吴家湾酒厂处,盗窃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滑行到**镇老政协家属区门口修车店准备换锁,修车店老板要求提供行驶证登记,陈某某以回家拿行驶证为由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4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证言;
被害人王某某、余某某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曦耕
检察官:周丽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509659****、1597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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