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彝族,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1********,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楚雄市**镇**村委**街村**号。2011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5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到牟定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盗窃周某某一部iphone6plus手机、一个银碗、一副银筷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陈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格;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概貌;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属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陈某某现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_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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