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3********,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乡**村委**号,现住蒙自市**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蒙自市龙井路红河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6幢单元楼梯口附近,将被害人代某某停在楼梯口附近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都市鹰牌灰色电动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检察官张亚旭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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