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在帮李某某绑定微信钱包银行卡的过程中得知李某某的支付密码。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陈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转账方式将李某某银行卡内的13000元钱转走。事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相关书证;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某7-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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