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住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害人邹某某被谢某某(另案处理)骗取人民币5万元,该钱款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被告人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被告人陈某某从沈某某(刑拘在逃)处得知该钱款来源不正当的情况下,仍与沈某某采取挂失补办新卡、ATM机取现的方式进行分赃,其分得人民币3万元,沈某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家庭和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其已归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信息、汇款记录、归案经过、退赃、退赔告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已注销存款账户查询、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账户主体查询详情、拘留证、陈某某手机截图照片、户籍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中国建设银行ATM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志贤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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