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赫章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5月17日、2019年7月2日至8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5日至4月19日、自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自2019年9月3日至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快手号、微信号、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谢某(另案处理),谢某等人于2018年8月2日22时许使用陈某某的快手号和微信号盗刷快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层**)人民币480614.1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知道其微信号内的钱款系上述人等盗窃所得后仍对其予以收受、持有,使用,提供资金账号并协助谢某等人转移。
2018年11月28日,该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谢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纪敬玲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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