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2000********,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居委会**组(户籍地连云港市灌南县**乡**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裕华,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6199910917322。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底至11月上旬期间,借住于被害人肖某某位于通州区**街道**区**楼**室的家中,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乘被害人肖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在肖某某卧室衣橱及阁楼上翻动,窃走肖某某放在卧室衣橱内一根老凤祥牌足金项链、一枚老凤祥牌足金戒指(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085元)及1200元老版人民币(其经销赃换得人民币1000元),窃走放在阁楼粉色箱子内的一条莱绅通灵牌项链(无法核价)。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85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3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春红   

检察官助理:姚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