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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89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案发前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至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先后6次至台州市椒江区现代天地二楼被害人管某某经营的**店,采取用事先购买的电子上分器干扰店内硬币兑换机的方式,将兑换机内的硬币盗走,共计人民币1200余元。

2020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椒江区新康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赃款人民币700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上分器1个;

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兑换机交易数据、发还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3.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上分器1个;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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