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4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李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村**号。2013年5月11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月2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和前领路交口东侧的天下艺景工地,将被害人谢某某停靠在南大门东边一百米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四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鉴定电瓶价值人民币777元。
2、2020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和前领路交口东侧的天下艺景工地,将被害人钱某某停靠在南大门东五十米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四块天能牌电瓶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9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谢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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