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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队,住嘉峪关市**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帮被害人布某某注册支付宝账号,并绑定被害人布某某的中国银行工资卡,后将支付宝私自登录在自己的手机上,后在被害人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己手机上登录该支付宝账号,盗刷该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内钱财共计人民币22411.11元。案发后,被盗钱财已全部退赔。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侦二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12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779379****;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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