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2008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崇州市**镇**路**号**单元**楼**号,采取开锁工具将防盗门锁打开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卧室衣柜里的两条项链盗走,因被害人回家发现并报警。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项链价值合计108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崇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滨河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相互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派出所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检察官助理:冯海英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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