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3******,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元市利州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01年3月1日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2年;因吸毒于2012年3月1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16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吸毒于2016年3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2月25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在其住所监视居住。电话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河街菜市场(上壕街155号),趁被害人殷某某走路人多拥挤不备时,将被害人殷某某放在挎包内的一部金色华为Sl-ATL10型号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盗走,后被民警场挡获。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南街163号大布山男装门口外,趁被害人胡某某在路边摊位买袜于不备时,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大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红色的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5元)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街取手机壳时不慎将手机摔地上损坏,遂将手机丢弃旁边一垃圾桶内。
3.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南街“可爱多宝贝”店,趁被害人苏某某抱小孩选购商品不备时,将被害人苏某某放在大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粉色OPPO牌R11型号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某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星,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苏某某、殷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其吸毒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盗窃,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公安机关发还了部分赃物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旭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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