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锦江区**路**号街边,趁被害人施某某醉酒之机,盗走其身旁的白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值2550元)后逃离。
同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市青羊区**街**号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将其盗窃的苹果8Plus手机予以扣押。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路派出所已将扣押物品发还被害人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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