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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射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场**队。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锦江区****号街边,趁被害人施某某醉酒之机,盗走其身旁的白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值2550元)后逃离。

同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市青羊区****号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将其盗窃的苹果8Plus手机予以扣押。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路派出所已将扣押物品发还被害人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世川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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