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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21965********,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9月8日被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章斌(另案处理)窜至绵阳市游仙区阳光路剑门小区2幢1单元,由陈某某望风,章斌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单元**号被害人胡某某家中,将被害人胡某某放于家中的一台AppleiPad平板电脑,一台黑色PSP游戏机盗走。后二人将所盗物品销赃共同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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