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镇**巷**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7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有新的证据,于2020年4月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寮镇义招路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当其行至电信大楼门口时,随手拉开一辆号牌为粤MSN****白色大众SUV小车,在四周观望无人后,进入副驾驶并在座位下摆放的女式皮包中窃得人民币7800元。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大埔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丘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视频光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向宏
2020年7月2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以及活页材料;
3、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视频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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