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辽B****4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800元。
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社区**浴池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某某甲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辽B****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19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公交车站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司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辽B****K号燕冀牌小型普通客车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9年9月24、5日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修厂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汽修厂修理的未上锁的辽B****2号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盗走。当行驶至**转盘附近时,因车内汽油耗尽,被告人陈某某遂弃车而逃,**厂工作人员寻回。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批发市场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曲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辽B****O号墨绿色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8000元。
2019年9月27日晚23时许,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路边停放着辽B****O号墨绿色货车,被告人陈某某神情紧张,经简单研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下,被告人陈某某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盗窃车辆5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5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辽B****9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辽B****O号墨绿色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分别返还给被害人褚某甲、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收废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车辆信息表、情况说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白某某、马某某、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褚某甲、曲某某、王某甲、司某某、王某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又系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陈顺铨,男,1993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930305353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安顺街85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顺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陈顺铨窜至大连市旅顺口区平安街83号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忠群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辽B44VF4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800元。
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陈顺铨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李店社区亿丰浴池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褚福波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辽BW00U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19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陈顺铨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挂符桥公交车站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司广花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辽B082WK号燕冀牌小型普通客车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9年9月24、5日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顺铨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九七转盘万誉汽修厂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明德停放在此汽修厂修理的未上锁的辽BW8292号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盗走。当行驶至九七转盘附近时,因车内汽油耗尽,被告人陈顺铨遂弃车而逃,后该车被汽修厂工人寻回。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陈顺铨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李店水果批发市场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曲玲玲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辽BW84YO号墨绿色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8000元。
2019年9月27日晚23时许,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路边停放着辽BW84YO号墨绿色货车,被告人陈顺铨神情紧张,经简单研判,将被告人陈顺铨抓获。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下,被告人陈顺铨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陈顺铨共盗窃车辆5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5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辽BW00U9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辽BW84YO号墨绿色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分别返还给被害人褚福波、曲玲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收废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车辆信息表、情况说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刘生林、白根住、马喜、于天龙、高敬忠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褚福波、曲玲玲、王忠群、司广花、王明德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顺铨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顺铨系累犯,又系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顺铨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