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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804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攀爬围墙方式进入天台县育青中学,在学校教学楼盗窃被害人陈某乙、吴某某、丁某某等30余名学生放置在课室书包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954元。

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乙、吴某某、丁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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