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街镇**宿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7月2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3月11日减刑后刑满释放。又因吸毒,2019年6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同日执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均未执行)。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9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螺丝刀、剪刀等工具,在娄底市娄星区**建材城**栋**单元“**店”门前,撬开被害人李某某价值2480元的立马牌电动车并接线发动车辆,骑至娄底市娄星区**社区垃圾转运站门前后,返回现场拿自己的摩托车时,被李某某等人控制。经民警讯问,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寻回被盗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的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检查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
波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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