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71********,汉族,文盲,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途径**镇**村**组村民李某某家门口时,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某存放在一楼厕所的一袋块煤盗走并藏匿。经鉴定,被盗块煤价值25元。
2、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发现家住**镇**村安置点的张某某家中无人且房门未锁,遂入户将张某某厨房中的两桶食用油、半袋大米及挂面等物品盗走后食用。经鉴定,被盗食用油价值105元,被盗大米价值28元。
3、2020年7月1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发现家住**镇**村安置点的邻居朱某某家中无人,遂从朱某某房屋后窗翻入室内将朱某某放于厨房桌子上的电热锅盗走并藏匿。经鉴定,被盗电热锅价值50元。
4、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翻窗进入**镇板***村安置点陈某某家中欲盗窃作案,在寻找财物过程中被陈某某之子陈某某发现,陈某某遂翻窗逃离现场。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4次,其中入户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久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宁强县**镇**村**组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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