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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金安检刑诉〔2020〕Z4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判处罚金三千两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城区多次通过撬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涉案价值151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金安区大别山路六安二中南门附近,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邱某某的传祺牌suv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2瓶五粮液白酒和800元现金(经认定,上述2瓶白酒的价格为1900元)。 

2.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金安区人民路与天河西路交叉口附近,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刘某某的马自达牌suv后备箱玻璃,从车内盗走1箱迎驾洞藏16年白酒和1箱古井8年白酒(经认定,上述2箱白酒价格分别为:1200元、850元)。

3.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金安区骏景豪庭小区外停车场,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董某某的奇瑞牌suv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4瓶剑南春白酒(经认定,上述4瓶白酒价格为1520元)。 

4.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金安区人民路与天河路交叉口附近,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王某某的大众牌suv车窗玻璃,车内无财务,盗窃未遂;随后又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朱某某的保时捷牌suv后备箱玻璃,从车内盗走1箱五粮液白酒和2条九五至尊香烟(经认定,上述1箱白酒和2条香烟价格分别为:5400元、1860元)。 

5.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裕安区天河西路振兴中央公馆南门附近,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吕某某的大切诺基吉普车的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2瓶梦之蓝6白酒(经认定,上述2瓶白酒的价格为1600元)。 

6.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金安区文华家园北侧文华路附近,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吴某某的大众牌suv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8瓶飞天茅台酒(经认定,上述8瓶茅台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退赃款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属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婷婷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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