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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6********,汉族,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2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庐江县**大酒店门口将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瓶车盗走,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爱玛”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

2.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庐江县**镇**路镇**巷,宋某某经营的“**饭馆”内盗窃宋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8元。

3.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庐江县第二中学对面的马路边,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箭”牌电瓶车盗走,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箭”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492元。

4.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行至庐江县**镇安德利广场,见广场对面的辅道上停放的浙G2K996货车驾驶室内有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陈某某将该电脑盗走,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4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盗的“华硕”牌电脑、爱玛牌电瓶车、金箭牌电瓶车已于2019年12月27日分别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收据、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宋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疏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扣押笔录;7.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陈孟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庐江三院监视居住。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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