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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0时许,在泗县******蛋糕店门口,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靳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编织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将现金人民币2800元退还被害人靳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黄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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