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Z38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期**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8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体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过濉溪县濉溪镇东关中煤三建工地时,将被害人周某乙放在工地门口东侧的一辆建摩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经鉴定价值1581元。现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法院
检察官:闵飞
检察官助理:张溪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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