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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Z4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办理贷款需要支付宝密码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的支付宝密码,通过花呗、借呗转走其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经灵璧县公安局电话通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钱款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钱款已全部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崇  峰

检察官助理  甘雨晨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应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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