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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县**********。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安阳市文峰区**********,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牌照为豫E*****的黑色帕萨特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天梭牌手表一块及信用卡若干张。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后,使用其中一张尾号为4112的信用卡,在安阳市文峰区*****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300元。

二、2019年10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安阳市文峰区*********,将停放在该处被害人张某某牌照为豫E*****黑色大众轿车的副驾驶位置车玻璃砸破,盗得现金24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牌照为豫E*****黑色奔腾轿车副驾驶位置车玻璃砸破,盗得黄金叶香烟五盒,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90元;将被害人吉某某停放在该处牌照为豫E*****白色风范汽车副驾驶位置车玻璃砸破,盗窃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及衣服一件。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 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吉某某陈述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超慧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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