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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川,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街**号**幢**梯**号)。1991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舜耕办事处东侧停车场,采用铁锤敲碎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张某某(男,46岁)车内现金600元;盗窃孙某某(男,26岁)车内苹果平板电脑1部(价值4757元)、苹果蓝牙耳机1个(价值944元),价值共计5701元,车损价值21997元。综上,盗窃价值共计6301元。

同年7月26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小区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的平板电脑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盗物品照片)、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孙某某证言等)、被告人供述(陈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斐然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交卷宗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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