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街**号**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广场**号楼地下车库**车位处,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专用破玻璃器具将失主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飞度牌小型轿车的右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驾驶证、身份证及现金400元。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260元。
2018年9月21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地下停车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宝马牌轿车右前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余额为61元的520私人影院会员卡及银行卡数张,并盗刷5张银行卡共计27500元。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549元。
2018年10月18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广场**区**号楼地下车库内,被告人陈某某将失主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号奥德赛牌轿车的右前侧车门玻璃损坏,盗窃车内余额为11.35元的壳牌加油卡1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280元。
2018年10月27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前**号车位处,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苏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别克牌鲁******号轿车右前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余额为4元的风华绽放KTV充值卡1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300元。
2018年11月9日凌晨,在本市天桥区**小区**区**号楼地下停车场内,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裴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比亚迪轿车左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余额为135元的圆缘园会员卡1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840元。
同日凌晨,在本市天桥区**小区**区**号楼地下停车场内,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董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宝马轿车右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加油卡1张。
2018年11月13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地下停车库**号车位处,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长安牌轿车左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余额为706.22元的中石化加油卡1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300元。
同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地下停车库375号车位处,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马自达牌轿车左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余额为362元的华夏良子贵宾卡储值卡1张和贵和购物中心VIP卡1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300元。
同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地下停车库内,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史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斯巴鲁傲虎牌轿车左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白酒3瓶。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450元。
2018年11月24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路**号**街地下停车场**号车位处,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韩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奔驰牌轿车右前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余额为729元的重庆富侨足道会员卡1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1600元。
2018年12月3日凌晨,在本市市中区**小区**区**号楼处,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奥德赛汽车左前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顺通石化石油卡1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280元。
2018年12月7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前,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胡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侧车门玻璃破坏,因车内无其意图盗窃物品遂离开。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240元。
同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前,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查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右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现金60元。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300元。
同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小区26号楼前,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段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前侧车门玻璃损坏,盗窃车内钱包及钱包内现金30元、布丁酒店连锁会员卡、华夏良子铁院店会员卡等卡片数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260元。
同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前,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的右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济南市图书馆借书证、余额为6.8元的公交乘车卡等卡片数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210元。
同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前,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科雷傲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右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现金800元、余额为702元的咖梦咖啡储值卡等卡片数张及4瓶白酒。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560元。
2018年12月19日凌晨,在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地下车库第**号车位处,被告人陈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闫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左后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现金50元现金、余额为672.94元的中惠泽石油加油卡1张及其他卡片数张。经鉴定,损坏玻璃价值950元。
同日凌晨,在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地下车库第**号车位处,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相同手段将失主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鲁******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右前侧车门玻璃破坏,盗窃车内单肩包1个及包内现金100元、AppleMacBookPro笔记本1台、余额为500元的银座购物卡1张及银行卡数张。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400元,损坏玻璃价值44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数额共计35130.31元,损坏玻璃价值共计8119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雅宁
检察员: 吕 杰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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