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君山区,住君山区**办事处**居委会**组。2008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因赌博输了钱,便邀集“磊**”(具体身份不详)去偷点东西,“磊**”表示同意。当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湘F*****黑色越野车搭乘“磊**”来到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村**组,发现被害人张**家中无人,两人用液压钳撬开防盗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40元。此时,张**回家发现房门打不开,被告人陈某甲、“磊**”听到声音后跑到屋外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哥哥陈某乙的陪同下到林角佬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4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项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触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烨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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