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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快递员,暂住常熟市**街道**村**号(户籍地为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至21日期间,至常熟市**街道**村、**村、**泾等地,利用自己系快递员熟知快递放置地点的便利条件,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盗窃作案5起,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田某某、季某某等人的快递包裹6个,内含衣服13件,价值共计人民币951.34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或12日夜间,至常熟市**街道**新村**区**号**楼楼梯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含女式黑色皮夹克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168.63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左右某日夜间,至常熟市**街道**新村**区**号**楼梯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田某某的快递包裹2个,内含灰色Novam urbem长裤2件、黑色无牌长裤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17.99元。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左右某日夜间,至常熟市**街道**新村**区**号**楼梯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季某某快递包裹1个,内含蓝色Creative People牌背心1件、白色Creative People牌背心1件、粉色女式裤子1件、白色VPTIANCH 裤子1件、淡蓝色VPTIANCH裤子1件、米色VPTIANCH 裤子1件、绿色Anaobai Ameicom 裤子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318元。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或19日夜间,至常熟市**街道**新村**区**号**楼梯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郝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含女式白花格色棉衣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73.3元。

5.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0时16分许,至常熟市**街道**新村**区**号**楼梯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陶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含宇彩轩牌女冬长款羽绒派克服1件,价值人民币273.42元。

案发后,常熟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暂住处查获17个被撕开的快递包裹,含衣服116件;侦查人员将上述5名被害人的被窃衣服13件分别予以发还。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116件(均系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样衣图片、快递单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田某某、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高飞龙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常熟市公安局查获的衣服103件随案书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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