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常熟市**镇**厂**号宿舍(户籍地为安徽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至常熟市**镇**村、**村等地,趁无人之际,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施某某挂在晾衣架上的的女式内裤、胸罩等物,共计7件。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挂在晾衣架上的浅绿色女式内裤1件、灰黑色胸罩1件。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 年4月6日左右某日晚上,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挂在晾衣架上的紫色女式内裤1件。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 年4 月11日左右某日晚上,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某挂在晾衣架上的拼接色女式内裤1件、灰色胸罩1件。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 年4 月25日23时许,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某挂在门前晾衣架上的拼接色女式内裤1件、黑色胸罩1件。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信息;
2.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高飞龙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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