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乡**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工业区**鞋材厂宿舍楼**楼伺机作案,陈某某利用撬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韩某某、沈某某宿舍内实施盗窃,盗走韩某某现金3000多元;盗走沈某某现金约250元。得手后,陈某某逃离现场。2018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赃款5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韩某某、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