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着一辆共享自行车到处寻找电动自行车盗窃,途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时,发现一出租屋一楼的门打开,就入内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一楼的一辆松吉牌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就趁屋内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自行车骑走,后将该电动自行车骑到**镇**桥往**方向10来米左右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回收电动自行车的男子。次日13时许,民警在南海区**住宿**房抓获陈某某,陈某某即从身上拿出赃款300元人民币交给民警。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民警将300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被盗的松吉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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