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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2007年9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西村地铁站D出口对出路边,趁被害人曾某某醉酒睡着之机,盗得其放在裤袋内的黑色iPhone7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

2.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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