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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大院**号***房。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大沙地地铁站A出口附近,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海员牌自行车1辆。

二、2019年6月1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大沙地地铁站A出口附近,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白色杂牌自行车1辆。

三、2019年9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大沙地地铁站A出口附近,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蓝色杂牌自行车1辆。

四、2019年10月2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丰乐南路**广场“**地产”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美国大行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6元)。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郑某某、叶某某和李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涉案自行车购买截图等书证;5.搜查及扣押材料;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9.归案经过;10.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碟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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