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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M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住广东省中山市**乡镇**小区**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骆某某(女)在深圳市福田区**公园酒吧街认识并一起喝酒,后二人离开酒吧至福田区**商务酒店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骆某某酒醉未醒,用被害人的指纹解锁被害人的手机,然后使用被害人的手机进行**宝**呗贷款共计人民币27998元,后将上述钱款转入自己的**宝账户占为己有。

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骆某某在收到**宝**呗自动扣款的信息后才发现钱款被盗,并于当日报警。

2019年1月11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休闲会所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骆某某人民币30000元整,骆某某对陈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转账记录,还款记录详情,病历,《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民警罗某某、万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案发酒店监控视频;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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