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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 月**日生,出生地广元市利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以广利公(刑)诉字[2020]155号起诉意见书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龙某某家中,在厨房和客厅盗走挂面一把、不锈钢碗和陶瓷碗各一个“雪花勇闯天涯”啤酒两瓶、葡萄和枣子一袋。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领条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相;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同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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