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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镇**路**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市场门口,盗得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女装摩托车上的钱包1个,该钱包内有人民币1570元及银行卡8张。

2019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巷**超市门口,盗得刘某某放置于超市桌子上的手机1台。

2019年9月6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巷**号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碟三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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