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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15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本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80号天马服装城对出人行道,盗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99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本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82号对出人行道,盗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6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衣物、手机等物证;

2.​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销售单据等书证;

3.​ 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5.​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5张。 

3.缴获的IPHONE 6S手机1部、短袖T恤3件、长袖上衣1件、浅色牛仔长裤1条、浅色休闲布鞋1双,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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