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号,捕前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小区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0日、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报告人陈某甲骑一辆自行车去到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广东南路世纪城小区西门路边处,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奔驰牌小车(桂E****7)的车窗未关,遂趁无人之机爬入车内盗走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306.80元)、耳钉2个、习牌白酒1瓶(因物品参数不详均无法作出价格认定)以及现金人民币400多元。
2、2019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骑一辆自行车去到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茗桂园小区东侧路边处,利用随身携带的钢筋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众泰牌小车(桂E****9)的副驾驶座玻璃砸坏后,进入车内盗走了金色项链1条(因物品参数不详无法作出价格认定)、现金2元。
案发后,被盗的金色项链已收缴归还被害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少华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讯问笔录1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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